近日,小编发现又有一家公司因为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被税务稽查处罚的案例。
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会涉及哪些税务风险呢?
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案情概况
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阳江市某公司将自有资金约193万元无偿借给投资方使用,投资方在使用资金时没有支付借款利息给公司,但是公司并没有视同销售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此外,投资者在借款纳税年度并没有归还借款给公司,也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该公司并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
税务局追缴公司少缴增值税约2695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约37万元处以50%的罚款,约为18.5万元。
提醒
对于公司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的,注意以下税务处理:
01 在增值税上:
公司无偿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应该视同销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02 在个人所得税上:
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如果股东在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没有归还的借款要视为公司给股东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3 在企业所得税上:
如果公司因为借款产生了大量的财务费用,又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对应部分的利息支出会被认定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
快到年末,建议企业提前规范处理,避免产生本案例的税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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