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这家公司的工龄已经有20多年,他没想到自己临退休了还要被解雇,十分不安,便请求部门负责人王经理为他说情。
王经理认为
他在公司已经工作了20多年了,还有3年就要退休了,这么大的年纪,实在应付不了这些考核的新花样,可他为公司作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刘经理认为
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年,公司的两次考核他都没通过,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合法权利。
经过双方商定,他们来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咨询。最终,经过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做工作,刘经理代表公司收回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的确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适用这一条款也有例外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的情形正是如此。因此,即使他两次考核均未达标,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